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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龙湖湿地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根据《湿地公约》、《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水域及其沿岸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范围为外环湖路以内的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区域。

    第三条 在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是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龙湖湿地区域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依法监管,协同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做好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保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监督。

    对保护龙湖湿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编制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衔接;
      (二)龙湖湿地周围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自然生态环境等,应加强保护,各项建设应当与湿地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三)坚持湿地范围内内常住人口只减不增的原则,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开发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第八条 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由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待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淮阳县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负责《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湿地总体规划》的实施。

    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龙湖国家湿地公园野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打击;

    (三)负责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水质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证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水域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确保水体安全。

    (四)负责水体杂草、湖面漂浮物及动、植物残体的打捞。

    (五)负责鱼苗的投放和成鱼捕捞。

    (六)负责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码头、湖坡、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的管理。

    (七)负责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船舶的总量控制;负责湿地范围内航道的规划、疏通及隔离网的拆除。

    (八)负责湿地范围内景点的养护、管理和维修。

    (九)对违反本办法破坏龙湖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城区污水管网,确保城市规划区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负责污水泵站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负责排污管网的清淤、疏通。 

    (三)负责湿地范围内及湖坡、岸边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负责对湿地范围内内填湖造宅、围湖造田等行为的查处。

    (四)在沿湖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负责沿湖道路的修复,树木、路灯等设施的维护。

    (五)负责沿湖餐饮、服务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吊销工作,保证其污水进入管网,不排入龙湖湿地。

    (六)湿地范围办内严禁审批新的个人住宅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负责湿地内村庄及居民逐步搬迁,控制公园内常住人口密度只减不增。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应当保证龙湖湿地引排水工程正常运作,切实发挥龙湖湿地引排水工程的调节功能,及时补充水源、排除洪涝,保证平均水深度不低于1.5米,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水深度。如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确保引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负责龙湖湿地水体的定期监测工作,加大对龙湖湿地水质监测能力投入,配备必需的监测设备,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水质状况,参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整治方案的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部门负责禁渔期和休渔期的制定;负责养殖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违法捕捞、违法渔具、违法养殖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交通局负责龙湖湿地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检查;负责船舶检验证、运输许可证、船员适认证的核发与监管及违法船只的查处;负责湿地范围内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龙湖湿地发生的违法作业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打击,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和湿地范围内稳定,配合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负责对破坏龙湖湿地水质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定期在电视台、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报等媒体报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新闻动态。

    第二十条 城关镇做好沿湖居民的思想工作,教育沿湖居民加强对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湿地范围内执法工作;对沿湖居民实行门前三包,即包污水进管网、包垃圾入箱、包门前绿化。

    第四章 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建设的有关要求,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 

    湿地公园按照功能划分为六区一带:生态保育区、科普宣教区、湿地产品区、湿地文化区、休闲娱乐区、管理服务区和环湖观光带。

    生态保育区是湿地保护的核心区域,禁止游客进入,本区不开展任何旅游活动,主要进行湿地恢复工作和科研监测工作;本区内所有人工设施应以确保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扰为前提。

    科普宣教区是湿地公园进行湿地科普教育的主要场所,同时兼具休闲娱乐功能。

    第二十二条 主要保护内容

    (一)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

    (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持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三)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

    (四)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擅自挖土垫地、围湖造田、填湖造宅等行为的;

    (四)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五)擅自在湿地范围内私设排污口的;向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的;

    (六)非法猎捕鸟类、青蛙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七)擅自采收和制售蒲草、藕莲、芦苇等水生植物的;

    (八)其它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湿地范围内内禁止审批建设任何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审批个人住宅。

    第二十五条   湿地范围内内现有居民由城关镇政府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搬迁。

    第五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湿地公园的生态保育区禁止游人进入。在其它区域内开展的生态旅游、科普宣教、和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保护当地湖泊生态系统为目标,不得破坏湿地生态。

    第二十八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在全面加强生态平衡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确需进入生态保育区内从事科研活动的,或者需要进入湿地文化、产品区内从事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协商后进入。

    第六章  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避免更大损失。

    第三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使用湿地保护经费。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从事改变地貌、破坏环境、水体、动植物生长环境和生存环境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 在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水域行驶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在核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六 在龙湖湿地范围内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应事前报经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水域内进行;开展大型水上活动,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湿地公园水域划定禁渔区,每年并确定四个月(3—6月)为禁渔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淮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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