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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淮阳县城东侧,范围界定于新华大街、陈国故城和蔡庄以东,东、南、北以环湖路为界。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4°5305-114°5453″,北纬33°4315-33°4450″之间,总面积518.7 hm2,东关区域作为规划预留区,面积14.0 hm2。因此,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实际面积504.7hm2,行政上涉及小季庄、大季庄、里孔湾、蔡庄,以及白楼镇的边缘地区。

    龙湖湿地属于典型的湖泊沼泽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境、生物群落、水鸟、城市与水的紧密相依是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典范。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这些丰富的湿地植物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湿地植被类型,包括挺水植物群落、沉水植物群落、漂浮植物群落、湿生草甸群落等。植被呈现出从水生到陆生的演替,是优良的物种基因库,公园内每年绽放的荷花,是商周时代留下的优良种群丰富的植物,为水鸟及鱼类、两栖、爬行动物提供了充足的食物和栖息场所。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简介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在2009年被批准为建设试点后,根据《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淮阳县委、淮阳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了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淮编字[2011]4号文),为全供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事业编制15名人员。

    一、湿地公园管理站主要职责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

    根据《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研究提出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落实;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五)按照湿地公园功能区建设要求,统筹协调湿地公园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湿地公园社会秩序、基础设施、造林绿化、园容园貌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实施标准化的公园管理;

    (七)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九)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

    (十)支持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二、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各科室职责

    湿地公园管理站内设站长室、办公室、计财室、宣教室、档案室、无线监控室、多媒体会议室、森林公安警务室共八个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城关回族镇东关于桥村设立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沿湖下设小季庄、荷花码头北、荷花码头南、海事局、宛丘路北5个湿地监测和巡护点,对湿地公园内所有区域进行全天24小时实时监测。

    (一)站长室  

    负责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管理站全面工作。主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工作。 负责基建、总务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党务、党建工作、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教育培训、文明创建、统计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站日常工作,承办文秘、信息、接待、会务等工作;内部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督办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关系。

    (三)财务室 

    负责管理站和编制人员财务预决算、项目资金管理、日常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宣教室  

    负责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组织对外科普宣教活动的开展,提高湿地公园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社区居民和游客对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的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以及对内安排职工技能培训,建设科普宣教队伍。

    (五)档案室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局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主动及时接收各门类档案,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标识、保护工作。对档案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推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各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准确的服务。

    (六)无线监测室  

    负责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监测工作,实时监测湿地生态系统的变化情况,定期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并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好湿地内的疫源疫病监测、样本采集、样本检测、信息上报等工作。协助查处湿地公园内违反湿地保护法规的案件。

    (七)森林公安警务室  

    负责对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执法宣传、巡逻维护、防灾防盗等工作。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的巡护保护,严厉打击偷捕、偷盗等破坏湿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严格制止畜禽、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区域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对违反湿地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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