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管理制度
由于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内住有部分原社区居民,人为活动频繁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有着显著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动植物的栖息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特制定公园生态保育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民生路以南的湿地公园区域属于生态保育区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船只进入。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生态保育区。
第三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第四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内捕捉任何陆生野生动物。
第五条 禁止在生态保育区内开展放生、放牧活动。
第六条 禁止在生态保育区内采集植物资源,对生态保育区实施严格封育。
对于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七条 生态保育区禁止以任何理由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第八条 生态保育区内夜间不设照明设施,避免灯光和噪音污染。保持生态保育区夜间自然状态。
第九条 在生态保育区外围300米以内建筑物施工时,采取相关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晚22点以后禁止施工,以免惊扰保育区内动植物栖息繁衍。
第十条 晚22时至次日5时,民生路范围禁止来往车辆在该路段内鸣笛、打礼炮、燃放焰火等行为。
第十一条 《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之中的有关规定之外,在生态保育区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保育区外围竹木的。
(二)擅自采摘花草、果实、挖掘植物等。
(三)在指定的区域外宿营、野炊、烧烤等。
(四)擅自在生态保育区域进行种植和养殖的。
(五)挖掘、倾倒废土、乱扔生活垃圾和排放废水的。
(六)洗涤污物、淘菜、漂染、游泳、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七)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二条 湿地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生态保育区的生态监测,对其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制定对生态保育区加强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保育区生物资源的事件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所列举条例的行为,湿地管理机构将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依法严肃处理。
二0一0年七月